上海体育学院收费票据管理暂行规定
上体院财字〔2004〕1号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和完善我院收费票据的管理,规范各部门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管理部门)
凡本院(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收费票据统一由计财处向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申购并负责管理。如有特殊用途需要印制临时专用收费票据的,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经批准后,由院计财处统一印制,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自购、自印的收费票据。
第三条(收费票据的种类和用途)
1.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
“统一收据”使用范围限于单位内部往来款项结算,代办款项的收取以及按国家规定接受的捐赠等。
2.上海市高等教育学杂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
“专用收据”使用范围限于各类学历教育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及其他代办费等。
3.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
“统一发票”使用范围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费用;
(2)培训费用;
(3)国际交流服务费用;
(4)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5)提供演出、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6)对外提供打印、复印资料等费用;
(7)其它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4.计财处统一印制的临时专用收费票据
计财处统一印制的临时专用收费票据,使用范围限于内部使用。
第四条(收费票据的领用)
1.部门领用收费票据,必须填写《收费票据领用申请表》并加盖部门公章和主管经费负责人签名,经计财处审核同意,由计财处发给收费部门“票据申领证”,部门凭证分次限量领取收费票据。
2.收费部门再次申请领取收费票据,应出示“票据申领证”并提交前次使用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数、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等,经计财处审核收入已足额上缴后续领。
3.使用收费票据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领取、使用和保管收费票据。
第五条(收费票据的使用方法)
1.使用前必须检查收费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如发现应及时与计财处联系。
2.填写收据、发票必须使用双面复写纸,要求字迹清晰,内容完整。因填写失误而作废的要填写“作废”字样并贴在原存根上。
3.使用院计财处印制的临时专用收费票据,部门要提前向计财处申报各类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经计财处审定后,使用部门按计财处确认的标准执行。
4.收入的款项,必须及时全额交到计财处,不得截留和坐支。
5.收费票据上的编码不能涂损,以备核销。
6.“专用收据”必须加盖“上海体院学院财务专用章”;“统一发票”必须加盖“上海体育学院发票专用章”;临时专用收费票据必须加盖计财处指定的专用印章。
7.临时专用收费票据的销售,须由售票员在指定的售票窗口出售,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售票。
第六条(收费票据的核销)
收费部门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和缴款凭据,是核销收费票据的原始凭证,应及时到计财处予以核销。
1.统一收据、专用收据和统一发票的核销
统一收据、专用收据和统一发票均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领用部门收款后,应持票据存根联和记帐联到计财处报帐,经出纳人员审核,缴款额和票据存根金额一致,出纳员在票据存根联签章(如有作废号,须注明)。票据管理人员凭经出纳签章的票据存根,按照票据的种类、册数、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与票据申领证和票据领用登记簿核对无误后进行核销。
2.内部印制临时专用收费票据的核销
内部印制的收费票据分为单联式和卡式两种,单联式有票据存根,卡式无票据存根。领用部门售票后,要及时到计财处缴款,缴款时,要向计财处同时报送销售收入报表。对有存根联的单联式票据,经出纳审核,销售报表与票据存根金额一致,向缴款人开收款收据并在票据存根上签章;对于没有票据存根的卡式票据,出纳按销售收入报表数额收款开收款收据,并在报表上签章。票据管理人员凭有出纳人员签章的票据存根及销售收入报表,按票据的种类、册数、号码、金额与“票据申领证”和票据领用登记簿核对无误后予于核销。
3.未使用完已取消收费项目的票据,收费部门不得私自转让、销毁收据票据,应及时到计财处办理核销手续。
第七条(收费票据的管理)
1.收费标准的管理
(1)上级管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按规定标准收费,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确定标准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须提前向计财处申报项目收费标准,经计财处审核确认后执行。
(2)对于因特殊情况,收费标准需要上下浮动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先向计财处申报,经计财处审核确认后执行。
2.负责收费票据工作的人员管理
计财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建立收费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收费票据登记簿;管理人员要严把收费票据的领用、核销关口,定期向本处负责人报告收费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第八条(违反收费票据管理的行为)
(1)伪造、涂改、转让、撕毁、丢失者;
(2)擅自销毁领用的收据票据;
(3)不按规定领用、使用、填写、保管收费票据者;
(4)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行为的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者,按《上海体育学院教职工奖惩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收费票据的监督检查)
计财处负责检查收费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收费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解释权)
本规定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