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体育学院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户口管理规定》及上海市教委、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2年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条 院保卫处受上海市公安局五角场镇派出所的委托,负责管理上海体育学院集体户口,业务上接受五角场镇派出所的领导。
  第二条 集体户口是指在校学生和尚未结婚购房教职工的户口,非我院人员和分到家属宿舍的教职工不得入集体户口。
第二章 办理户口迁入规定
  第三条 凡属计划招生范围内的中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经《上海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以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四条 不属计划招生范围内的本校学生(自费生、函授生、进修、干部专修以及培训班学生),不予办理正式户口。
  第五条 留校或外校分配来我校工作的教职工,凭派遣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经上海市公安局批准。可以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第六条 回国人员凭护照,户口迁移证及有关单位及人事部门材料,经上海市公安局批准,可以办理户口登记。
  第七条 凡办理户口迁入登记者,须交三张一寸黑白正面大头免冠近期照片,办理身份证及户口使用。
第三章 办理迁移户口规定
  第八条 毕业生离校,凭派遣证到五角场镇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户口有效期内到工作单位办理报到入户手续,回原籍的到当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第九条 凡已分到家属宿舍的集体户口或自行购房的教职工,应将户口迁到家属区或已购房居民户口。
  第十条 应届毕业生、自动退职、另谋职业的教职工,必须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若一时无处可迁的,须事先向保卫处说明情况,可代为保管二十四个月,逾期仍迁不走的,必须主动与保卫处联系,研究解决办法,否则视同失踪,予以迁回原籍或注销户口。
  第十-条 出国半年以上,参军、死亡,应注销户口,并交回身份证。
  第十二条 开除学籍、中途退学的学生,必须办理户自迁出手续。
  第十三条 休学的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四章 借用户籍资料的规定
  第十四条 由于结婚、生育、出国、分房办理身份证等原因,必须借户口的,凭有关证明,可到保卫处办理借用户口手续。
  第十五条 借用期限1天,若尚未办完,可到保卫处办理延长1天。
  第十六条 借用户口凭部门或个人有效证件登记后借用。
   第五章 办理居民身份证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上海市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凡外省户口迁入本市,可更换本市居民身份证。
  第十八条 凡入我校的外地学生、教工,入校报到时,将原籍身份证交回,重新办理本市身份证。
  第十九条 按上级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需到院保卫处登记,到五角场镇派出所办理。
  第二十条 在新证未发下前,若因乘飞机等必须用身份证者,可到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
  第二十一条 丢失身份证后,要求补办,需持个人申请、单位盖章、系部领导签字后的申请书到保卫处办理补办手续。丢失身份证后,若因乘飞机等必须使用身份证的,可办理加急身份证,时间是七天。
  第二十二条 此规定若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此规定解释权在保卫处,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上海体育学院武保处